鄂人社发〔2015〕38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规定,现就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二、对于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除审核其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各地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办理参保手续要尽量减少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务。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符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条件的,应当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四、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先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
五、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六、我省纳入国家新型城镇化首批综合试点的地方,应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七、各地要适应放开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新形势,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加强参保人员信息比对、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形成全省集中的基于公民身份的参保信息数据库,既便利申请人参保,又防止重复参保。
八、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 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