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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发布日期:2017-04-19浏览次数: 字号:[ ]

ZJSrsj-xzxk-01


 

权力编码

  ZJSrsj-xzxk-01

权力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实施主体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39 号)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38 号)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应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章程应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培训项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 民办职工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等;(4)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于教学大纲; 拟任负责人(5)(校长或主任)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7)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8)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及培训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凭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的有效证明。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办学场地及校舍的资源配置情况以及相应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9)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10)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合办学协议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11)填写《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申请筹设行政审批 30 个工作日,正式筹设 3 年内完成

承办机构及

联系方式

职业能力建设科、政策法规科

  4219026421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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