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依法逐级走访?
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2、哪五种情况群众可以信访?
答: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3、信访事项办理期限是多长?
答: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告知;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期限是多长?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5、哪六种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答:(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机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机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6、哪三种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答:(1)对已经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不再受理;(2)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3)对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重新信访的,不再受理。
7、信访人在走访过程中要注意哪“六个不得”?
答:群众走访不得超过5人,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