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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28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来宜创新创业,加快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人才强市改革实验区的意见》(宜发〔201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急需紧缺为先、发展需要为本、业绩能力为要、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运作的精准引才新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纳税地点在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的企业;市直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对象范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含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境外学历)的人才;

  (四)在世界五百强企业、著名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高级技术职务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五)其他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急需紧缺人才的对象范围:

  (一)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所学专业为用人单位急需,且市场紧缺,公开招聘难度较大);

  (二)符合我市精细化工、食品饮料、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及新能源、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旅游等十大千亿产业发展规划,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拥有一流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能够攻克重大技术难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急需紧缺人才;

  (三)服务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需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金融投资、资本融资、信息技术、现代服务等方面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

  (四)其他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采取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的方式。其中,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一、二类人才可以采取全职引进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技术或项目合作、聘请顾问、兼职等方式柔性引进。第五条规定的第三、四类人才及第六条规定的急需紧缺人才须全职引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全职引进的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每年在宜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柔性引进的人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给予相应的补助,不享受其他条款奖励政策。

  第八条 特别重大项目“捆绑式”引进人才团队和引进特别重要人才的政策措施,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创新创业支持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创优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办文〔2013〕67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落实。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优先享受市人才公寓示范小区的承租使用权。

  第十一条 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五年内每人每年发放2万元住房补贴,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人才津贴。鼓励用人单位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每人5至1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用于人才引进的补助资金、科研启动资金,可按规定列入成本核算。

  第十三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各类人才,对当年引进3名以上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且人才创新创业作用发挥良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5至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计划和完成目标,且项目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经申报核准,对柔性引进人才给予其薪酬总额(工资所得)或单个项目报酬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补助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奖励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分类原则发放,需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住房补贴、人才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其住房补贴、人才津贴由市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各50%比例共同承担。财政未给予经费补助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其住房补贴和人才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奖励资金、柔性引才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比例共同承担。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绿色通道”,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人事档案、社会保障、安家落户、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引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其配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所学专业与行业相关,根据工作需要,经面试及考核合格者,报市委人才办同意,可安置在同一单位,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八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程序、办法:

  (一)征集需求。市人社局向用人单位征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需求,编制《宜昌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岗位需求目录》,经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对外发布。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应事前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审定。

  (二)引才服务。每年组团到高等院校或人才相对集聚地区举办人才专场招聘会,以及参加区域性人才招聘会。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市场化手段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三)组织申报。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拟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认定评审。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根据相关要求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定期认定、评审。

  (五)审批公示。经认定或评审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按程序办理引进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加强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考核管理。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各县市、夷陵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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