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刘志宇是一家机械厂的操作工。2011年2月份,因机械厂安排刘志宇所在班组工人实行 “三班倒”的工作方式,所以刘志宇每天下班时间都比较晚。2月底的一天,机械厂又要赶工一批紧急任务,刘志宇加班到当天深夜两点多才回家。
由于加班时间过长,刘志宇头脑昏沉地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回家。当他行驶至一个交叉口时,由于路灯昏暗,他撞上路边一辆随意停放的小轿车。他摔倒后被匆忙赶过来的家人送到医院救治。刘志宇身体虽然逐渐恢复,但是也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他认为自己是由于加班时间过长,头昏脑涨,才在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应当属于工伤。
[评析]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从诸多方面对2004年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部分的修改,吸收了各地实践中的有益经验,也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加入了新的规定。但是,在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 [2004]256号)并没有被废止,因此在解释工伤问题时,仍然是工伤认定部门的法源之一。而该文件中,就明确表示所谓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刘志宇发生工伤的时间要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是不是刘志宇就能够被认定工伤呢?2011年1月1日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改变了机动车事故的局限性,扩大了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同时也对工伤认定的条件作出了限制。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呢?在当下各地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如果随意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就可能会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一般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而新版本的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职工只有在出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那么究竟怎么判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要依据道路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的法定职权,其依法作出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高度的公信力,证明力强于一般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其次,依据其他目击证人及录音录像资料。本案中,像刘志宇这样半夜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有目击证人或者道路监控录像能够清楚记录当时的情况,那么刘志宇可以事后再申请道路交管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此,刘志宇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最终还是要依据道路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要刘志宇不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应当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实际中往往存在职工家属忙于救治而忽略向交警报警,因此在申报工伤时,难以提出有效的证据。所以,如果职工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也应当依法要求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否则将会给自己的工伤认定造成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