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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枝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08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的待遇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本地和外地注册在枝江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等费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4.5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有效的工程预算书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建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并凭《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建设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总承包企业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全面负责,分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对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代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切待遇由总承包企业负责。

六、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招用本市建筑劳动力市场登记备案的相对固定的求职人员。用人单位负责汇总用工登记工作,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在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时提供职工花名册。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增减备案实名表。

因属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职工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但未能及时办理人员参保登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期限以施工合同期限为准。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合同工期折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总造价×4.5‰×[(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八、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足额缴费的次日起至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到期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延续手续。

九、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企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十、下列情形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一)未按时足额缴费或在参保有效期限外发生事故伤害的;

(二)不在参保实名登记范围的;

(三)工伤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

(四)聘用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

十一、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及个人,该组织或个人雇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最少不低于15年。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四、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在24小时内(重大事故在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同时填写《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工伤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六、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证明其企业用工受伤害事故的证明材料。

十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八、市总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企业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协助相关部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十、市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

二十一、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规定向用人单位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枝江市总工会

枝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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