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制度》等十二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
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合法化、程序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决策程序,具体指我局及局属单位在行政决定出台前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
第三条 坚持决策公开原则。凡是需要我局及局属单位做出选择或者决策的事务,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都应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途径有新闻媒体、电子网络等,还可借助门户网站公开决策内容,并为公众查询提供方便。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不得公开,公众也不得查阅。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涉及人数较多,如不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事项;
(二)制发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
(三)特别重大的处罚案件;
(四)其他涉及全市范围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经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决策。
第五条 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充分考虑拟作出决策的可行性,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分析。对提交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科室、单位向局领导班子会议提交书面可行性报告和讨论方案。
第六条 对经过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仍不能决定的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在集体讨论后一个月内,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有关群众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实行民主决策。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集体讨论即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造成损失的,由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在必要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局领导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我局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留言等各种形式,向我局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及局属各单位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指导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局政策法规科、人事监察科共同负责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单位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一般、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书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估、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指明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并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重要依据报局领导审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单位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单位应当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行政管理和体制改革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决策承办科室、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选邀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报领导审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商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及社会稳定,可能引发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及局属各单位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局政策法规科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局政策法规科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向局领导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前,应当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决策前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建议方案和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主要从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局领导或者直接要求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办理,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对局政策法规科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向承办科室、单位反馈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局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九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律审查。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及局属各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三条 我局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单位负责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根据情况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局全体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六条 列入局全体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各承办科室、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确定议题。局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根据其他副局长的提议确定,一般不采取临时动议,紧急情况除外;
(三)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局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单位提前准备;
(四)提前通知。局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局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五)充分讨论。局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六)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七)做出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由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
(八)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可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九)重大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决定后实行政务公开。
第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执行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该重大决策,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执行科室、单位应及时呈报分管领导,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局全体会议和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重大问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条 局全体会议和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局人事监察科、局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局有关领导人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及实施后的评估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提议或承办科室、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
(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决策实施主要经验、教训;
(八)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九)决策执行中发现失误、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准备: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组成评估小组、确定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实施方法: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问卷调查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估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特点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进行评估应当形成书面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评估,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控性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作出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对需要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科室、单位应当拟定调整方案,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并报局领导。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局领导后,由局长办公会审定,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效能,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主要通过各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以及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采集社会信息,健全监督机制。
第三条 定期指派专人汇总整理各种社会评价和问题,报请领导签批后,反馈给各相关科室、单位,由各承办科室、单位对行政决策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不能确定的,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实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人事监察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有权按本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行政决策责任。
第七条 经跟踪反馈,行政决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情节严重的;
(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对行政决策具体承办科室、单位和个人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情形的,经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对符合《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部门及内设机构对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
(一)部门及内设机构(含下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职责;
(二)与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过程和结果;
(四)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公开承诺及违法违纪的投诉和责任追究情况;
(六)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会议及政务信息,包括重大决策、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七)需要让群众清楚、明白的有关事项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八)实施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风评议、政务公开的运行、监督制度和机构。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示的方式
(一)设立公示栏。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收费、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标准,服务承诺等要在工作场所设立永久性公示栏;
(二)开辟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发布;
(四)对所有应当对社会公示的事项,都要在本局网页上公开。
第六条 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各执法人员负责收集,办公室负责整理,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长期进行公示。临时性执法工作公示,由各执法人员按有关程序随时予以公示。
第七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活动,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执法过程得以记录、保存和回放,保障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合法权益,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公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过程,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工作时,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违法违规活动的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同步记录,确保所有执法工作有据可查。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的记录范围:
包括行政执法时的时间、地点、人物、执法的起因、经过、结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全部纳入记录范围,具体包括各项内部审批、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各环节。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中记录的各项信息,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各项材料由负责执法检查人员整理,若立案处罚则与执法案卷一并归档,如达不到立案条件则作为工作资料进行归档,归档后的案卷或工作资料按对应要求作好保存。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执法文书记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像机等电子设备记录为辅。
第八条 以纸质文书为记录载体的,应优先使用现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执法文书;相关执法行为确无相应文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相关文书予以记录。
第九条 记录员应全面、客观、及时全程记录执法活动,并完整填写执法文书。记录完毕后,应由两名以上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签名确认的,由执法人员在执法文书上予以注明;有见证人的,应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第十条 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像机等电子设备为记录载体的,记录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要时应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一条 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件档案归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文书应作为本单位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全面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涉及自由裁量等证据材料;所有记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管,其借阅、查询、复印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保障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我局根据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引起集团诉讼涉及社会稳定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备受社会关注的;
(六)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政策规定。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纳入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负责人审阅。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第七条 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审核工作程序: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拟出相应法律决定文书,经科室负责人或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交政策法规科审核;
(二)执法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需要与相关人员沟通的,应当积极协调,相关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三)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与执法人员共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局领导决定。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由分管领导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研究同意后由分管领导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未经政策法规科审核的,不得上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不得将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不合格的重大执法决定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等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
(二)草拟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
(三)适用依据;
(四)政策法规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不按本制度报送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致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预防违法行政行为,使全体执法人员忠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给行政机关或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公正、公开;
(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利用职务及工作职能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钱财物的;
(四)对依法应予办理的事项无故拖延、拒绝办理,或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办理的事项擅自办理的;
(五)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主动呈报过错,请求组织追究的;
(四)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索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同样过错或发生不同过错三次以上的;
(三)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四)由于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
(五)故意违法行政或明知执法发生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越权执法或推诿、放弃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七)经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八)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责任种类及内容:
(一)行政责任: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赔偿责任: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其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三)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责任划分:
(一)因执法人员重大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其所在科室、单位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领导责任;
(二)未经审核及审批擅自做出行政决定的,追究相应行为人的责任;
(三)有本制度第六条(三)、(四)、(六)、(七)情形的,在追究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所在科室、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因审核人、审批人过错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责任;
(五)过错是二人以上共同造成的,依其各自责任的大小分别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已经实施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由局政策法规科、人事监察科共同提出处理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负责办理执法过错追究责任案件的人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全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证全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等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评议范围:局内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局属单位都纳入本制度考核评议范围。
第三条 考核评议原则:
(一)奖惩分明原则:凡在考核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处理,并辅之以奖优罚劣措施;
(二)突出重点原则:对行政执法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要加大考核力度;
(三)注重实效原则:凡与行政执法工作紧密相关的业务工作都应对其进行考核,并且要避免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四)客观公正原则:进行公开考核,确保考核评议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 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评议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其所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考核评议结果分四等,即优秀、较好、一般、差。局将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予以通报,并将其作为全年考核和评选优秀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