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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范贷款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5浏览次数: 字号:[ ]

 

 

枝人社发201532

 

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范贷款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大众创业、激发万众创新,支持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范贷款审核发放工作,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个人及创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一)贷款发放对象。凡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及以上的城乡劳动者(含来枝创业人员)在我市自主创业,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申请贷款额度。对个体经营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创业扶持项目。除建筑业(包括专门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设和设备安装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等)、娱乐业(包括经营歌舞厅、演艺厅、迪厅、KTV、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戏厅、游艺场所以及兼营歌舞表演的酒吧、氧吧、餐厅、咖啡厅、桑拿、按摩、美容、美甲影院、摄影、婚庆、民间演艺等)及广告业(包括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调查、效果评估)等国家限制性行业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以外的所有行业(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

(四)贷款担保方式。为防范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应提供反担保。申请人可在“担保人担保、房产抵押担保和银行存单抵押担保”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反担保。

1、担保人担保。本市党政机关以及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省垂直管理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均属担保人选择对象,在其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且男性在57周岁以下、女干部52周岁以下、女职工47周岁以下的均可出面为申请人担保。担保人数按每贷款10万元确定1名担保人员。

2、房产抵押担保。将座落在马家店城区以及董市镇、安福寺镇、仙女镇集镇内的个人居住房产纳入劳动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范围。房产抵押担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房产所处位置在规定范围内;(2)房屋居住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3)拥有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且产权关系明晰;(4)未作其他任何抵押,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能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5)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3、银行存单质押担保。申请人可以用本人或他人在枝江市邮政储蓄银行或枝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的有效存单进行质押担保。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存单未做任何其他抵押;2)存款额度大于或等于贷款额度;(3)以他人银行存单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银行存单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签字。

房产抵押和质押担保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按照相关规定比例确定。

二、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对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就业的,给予期限不超过2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给予50%的贴息。

(一)小企业认定标准。劳动密集型小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创业贷款认定条件。当年新招用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依规缴纳5项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一定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微企业贷款额度。企业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贷款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企业上年底在岗职工总数30%以上,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企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贷款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企业上年底在岗职工总数15%以上,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200人以下,贷款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企业上年底在岗职工总数15%以上,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50万元;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贷款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企业上年底在岗职工总数15%以上,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程序

劳动者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先培训、后申请、再贷款”的原则进行:

(一)个人贷款程序

1、报名培训。由贷款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到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枝江市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并参加为期10天的创业培训;

2、登记填表。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并发放《枝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3、现场审核。对登记填表对象的经营情况进行实地审核并填写《枝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现场审核记录》;

4、资格复审。由贷款申请人将《枝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的时间送达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5、贷款发放。对审核合格的人员由贷款银行通知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企业贷款程序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法定代表人应参加市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贷款申请。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2、资格审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认定证明和有关资料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三)贷款所需资料

1、个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所需资料:1)《枝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6)高校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失地农民提供《失地农民参保证》,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7)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8)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

2“捆绑式”贷款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合伙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5)合伙经营章程;(6)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

3、企业贷款业务所需资料:1)《枝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文件;3)工商营业执照;4)税务登记证;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7)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8)全部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9)当年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书、参保人员名册、社保缴费凭证;(10)《社会保险登记证》;(11) 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工作责任

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核以及贷款发放由市人社局所属劳动就业管理局、市财政局所属金融科、市金润源集团所属金桥担保公司和贷款发放银行共同负责,在明确各自主要责任的同时,实行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负有审核(复核)、检查、督办责任。

(一)市人社部门:1、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贷款项目和贷款标准的制定;2、负责贷款申请对象的培训、登记、资格审查;3、负责联系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对申请对象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审核;4、承担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具体工作;5、协助贷款银行搞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1、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安排和调度,协调贷款银行搞好担保基金的管理;2、负责参与对申请对象经营场地实地审核;3、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工作;4、协助贷款银行搞好贷款回收工作。

(三)贷款银行:1、负责参与对申请对象经营场地实地审核;2、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回收;3、负责向金桥担保公司提供房产抵押的具体操作办法;4、负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审贷工作。

本通知自20159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820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8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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