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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指南

发布日期:2017-06-14浏览次数: 字号:[ ]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哪些?

  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如何办理?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经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宜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符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条件的,应当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是否需要继续缴费?

  答:缴费满15年只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退休时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基数高低直接相关,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待遇就越高。15年只是判断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能否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同时缴费年限的长短,还影响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幅度。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一个人每月按60%或100%的缴费基数,连续缴费15年与连续缴费25年,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差距很大。因此,建议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实际核定年度),而不是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分九个档次,参保人员可在宜昌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300%等九个档次中,根据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其中任意一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如何补交以前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答: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自主选择缴纳。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的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如何规定,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在此期间缴费基数为宜昌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0%或5.5%,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按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每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缴费基数,补缴以前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时应按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缴费基数补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及时缴费对享受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从缴费到账后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断保欠费进行补缴的,断保欠费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从足额补缴到账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足额补缴到账后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或不足额补缴的,从再次参保缴费到账后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中断后补缴的,补缴时间计入实际缴费年限。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划分个人帐户。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按5.5%和10%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有什么区别?

答:按5.5%比例缴费,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住院医疗待遇),不划分个人账户;按10%比例缴费,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并划分个人账户。选择两种缴费比例住院医疗待遇没有区别。

※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享待手续时医保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享待手续时,应及时办理医保清算。

  1、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

  2、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异地转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我市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

  3.清算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也可继续

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医保费。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宜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补缴时,如果参保人员仍在原工作单位参保的,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如果未在原工作单位参保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咨询热线:421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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