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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摘要

发布日期:2017-11-16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二)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参保缴费制,原则上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

  (三)缴费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残联认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卫计部门认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其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80元。对市扶贫办认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资助。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新生儿父母未在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可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办理流程:城镇地区居民由所在社区办理、农村地区居民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枝江一中、二中、职教中心、英杰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和其他学校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新参保学生由学校将名册报市征稽局核定后缴费,其他学生和村、社区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村、社区组织参保缴费。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缴费后,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门诊报销政策: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实行签约管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100元以上900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单日支付限额20元。

  (三)住院报销政策:参保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为:1、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从第2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参保居民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取消住院起付线。2、报销比例。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甲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乙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等疾病在门诊紧急抢救后住院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紧急抢救费用比照住院医疗费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支付医疗费的金额按自然年度核算,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保险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四)住院转诊政策:参保居民应按分级诊疗原则就诊。因病情需要转本市区域外就诊的,应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在本统筹区域(宜昌市区域,下同)内,参保居民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参保居民未按分级诊疗要求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按普通住院报销比例的50%支付。参保居民办理转诊手续或突发疾病在本统筹区域外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10%后,其余部分按照本统筹区域三级医疗机构报销规定支付。

  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0%以上;一般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保基金再按上述医院报销比例支付,减免和报销之和不得低于8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0%以上,且不设置限额。

  (五)住院分娩政策: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分娩发生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费用按普通病种住院管理。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参保居民,其医疗补偿按精准扶贫相关政策执行。

  三、外伤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保人员,应详细询问外伤情况,并在病历中做好记录。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入院登记时要做好外伤标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医保局申报。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医保规定结算;未按规定申报或不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单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超过限额支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计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由大病保险按政策给予补偿。

  四、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其他不应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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