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互动交流 | 12333咨询| 政策法规  
 
首页
> 互动交流 > 便民服务
  
  [收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摘要

发布日期:2017-10-17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程序

  参保申请人携带户口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在A4纸上)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需同时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定每人每年100元(仅适用于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缴费分为集中征收和日常征收两种方式。集中征收时间为每年11月至次年1月,农村居民集中在村缴费,城镇居民集中在社区缴费;在集中征收结束后实行日常征收,参保人可随时到镇街道人社中心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为了改进征收方式,减少工作环节,方便百姓缴费,确保基金安全,2018年1月1日以后实行自助终端缴费模式,通过移动POS机刷卡等方式进行缴费。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年度(每年11月至次年10月)内正常缴费予以补贴。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重度残疾人(1-2级)、建档立卡重点贫困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每年按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有缴费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贫困人口,可自行提高标准缴费。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如何补缴

  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计发办法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85元。对按规定缴费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如:张三16周岁,缴费45年,分别选择200元、1500元、3000元的档次进行缴费,到60周岁领取待遇标准每月分别为255元、923元、1685元;李四46周岁,缴费15年,分别选择200元、1500元、3000元的档次进行缴费,到60周岁领取待遇标准每月分别为130元、293元、479元(以上待遇标准的测算是在现行政策不变情况下的预测结果,今后随着基础养老金的提高而调整)。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死亡待遇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死亡人员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利息)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从其他地区转入本市的,应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本市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累计计算。从本市转出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3月至4月应参加生存资格认证。居住在本村(社区)的人员由镇街道人社中心或村协办员上门认证;居住市内但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人员在社区参加人面识别系统认证;居住在本市以外的人员可在网上自助认证。没有按时参加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遇,待按规定补办生存资格认证手续后恢复并补发养老金。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


上一篇】 【下一篇】 【我要纠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收藏] [打印] [关闭]
  本埠动态 更多>>
 
专场招聘会“及时雨” 缓解
市人社局服务企业用工“步步精
聚焦问题抓整改 强化落实见实
市人社局接受市人大工作评议动
三措并举 扎实做好“五证合一
枝江市人社局开展“送社保政策
市人社局严把“三关”为企业退
筑牢“三道防线”为养老保险基
 
  便民信息 更多>>
 
 
  下载专区
 
 
 
加入收藏 |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办单位: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最佳浏览模式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备案号:鄂ICP备09017499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