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8日施行)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湖北省劳动力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领取《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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